解读误读中的误读

上一篇 / 下一篇  2008-06-07 16:42:56

在之前的博客中,转载了一篇文章:令人惊讶的六大误传。
其中,就黑格尔的警句:凡是现实的,都是合理的;凡是合理的,都是现实的。做了解读。原文如下:
“存在即合理”,黑格尔的这句“至理名言”几乎连小学生都耳熟能详。许多人为之困惑,却不求甚解,认为黑格尔这句话意思是说:凡是存在的事物就天然具有合理性,“存在”是“合理”(价值判断)的必要充分条件。

  殊不知,这种误解大概来自旧版本黑格尔著作翻译者的谬误。如果没记错的话,前年看过的《小逻辑》以及《法哲学》里,译文是: “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, 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。”

其中猜测,该误读来源于旧版黑格尔著作翻译者的谬误。

经过本人再次查看,事实似乎并非如此。

这句话的两种翻译方法分别为:
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;
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。

另外一种是:
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,凡是合理的都是现实的。

就这一问题,王若水先生认为:“本来这两种译法都没有错,但‘合乎理性的’这个词在中国读者看来,容易理解为合乎人的理性,这就不符合黑格尔的原意; 黑格尔的‘理性 ’,是指‘绝对理性’,它是独立于人而存在的”; 认为这个“理性”,“近于宋明理学家的‘理’”,因而还是原译“合理”为好(《关于新版本的<马 恩选集>》,见王若水网站)。

换言之,所谓”合理“中的”理”,接近宋明理学之“理”。

如此看来,倘若将责任全部放在译者身上,似乎不妥。

就这一问题的讨论,参见:
http://www.acriticism.com/article.asp?Newsid=3229&type=1001

原文如下:

黑格尔命题的本意是什么?──兼议经典的还原与误读
时间:2003年2月18日 作者:刘凌 来源:学术批评网


这里所说的“黑格尔命题”(又称为“警句”),是指首见于黑格尔《法哲学原理》(1821年出版)序言,后在1827年所写《哲学全书》导言中予以发挥的如下命题:
    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;
    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。

由范扬、张企泰所译,商务印书馆1961年6月出版的《法哲学原理》,和由贺麟所译、商务1982年7月出版的《小逻辑》,中译文均同上。1995年6月第2版《马克思恩格斯选集》第4卷、《路德维希·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》有关译文也基本相同,是为:
    “凡是现实的都是合乎理性的,凡是合乎理性的都是现实的。”

但1972年5月版之前的《马克思恩格斯全集》及《选集》相关译文则为:
“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,凡是合理的都是现实的。”

由梁志学所译、人民出版社2002年12月出版的《逻辑学》(也即《小逻辑》),相关译文也为:
    凡是合理的东西都是现实的,
    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理的。

译文最主要的差别,是“合理”与“合乎理性”的不同译法。对此,王若水先生认为:“本来这两种译法都没有错,但‘合乎理性的’这个词在中国读者看 来,容易理解为合乎人的理性,这就不符合黑格尔的原意; 黑格尔的‘理性’,是指‘绝对理性’,它是独立于人而存在的”; 认为这个“理性”,“近于宋明 理学家的‘理’”,因而还是原译“合理”为好(《关于新版本的<马恩选集>》,见王若水网站)。但他忽略了,在中文语境里,“合理”还是一个 复合词,即“合乎道理和事理”(《现代汉语词典)之意,许多对黑格尔命题的误解,即由此而来; 却很少有人将之作宋明理学之“理”理解。依我拙见,既然此 词特有所指,就不如径译为“绝对理念”为妥,从而避免以汉语常用义误判原文,此之为“不以文害意”罢。

不过,更值得探讨的,还是黑格尔命题的本意(原意)究竟是什么。众所周知,恩格斯的解读认为,此命题本身是“把现实的一切神圣化”的保守性命 题; 但“由黑格尔的辩证法本身,就转化为自己的反面”,即成为指出一切事物“暂时性”的革命性命题; 这一命题就是“相对”的“保守性”与“绝对”的“ 革命性质”的统一(见《路德维希·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》)。但一般的读者,还是多把它看作一个为现实合理性辩护的保守性命题,以至往往成为迁就 现存秩序的理论托词。这多由未读原著者对“合理”译法的相当然理解所致。 也有个别人,竟然把它当作“对现存事物充满否定性的很激进的命题”(刘绪源《存 在未必皆合理》, 《文汇读书周报》2002年7月19日)看待。而这,则是由于对恩格斯的解读作了掐头去尾的理解。那么,上述种种解读,是否符合黑格尔 命题本意呢?

尽管人们对什么是“本意”有争议,尽管任何文本解读都是一种“对话关系”,都以“前理解”为前提,但也决不能否认,作者表达意图确有某种客观性, 确实存在某种“本意”(原意),即使有时抓取它并非易事。否则,任何文本就成为可以随意拿捏和不可捉摸的怪物,不仅经典本身的意义和作用失去,而且读者的 交流和沟通也不可能,甚至对“本意”的讨论本身也亳无意义,惟一的选择只能是自言自语或闭口无言。事实上,在大多数情况下,只要认真疏理上下文意,尤其是 尊重作者的自我阐释,“本意”还是能够准确把握的。而这,又成为一切交流的基础。下面,就尝试本此原则,对黑格尔命题的“本意”略事探求。

如果对此命题作直接的字面的解读,它显然仅仅是强调“理性”与“现实”的统一性、不可分割性。那么,黑格尔为什么在此处提出这个问题呢?人们不应 忘记,这是为《法哲学原理》写“序”,如黑格尔在“序”尾所说,是“就其所介绍的那部著作的观点外表地和主观地谈谈而已”。由于本书属于“法哲学”范围, 黑格尔在序言中便着重论述了“哲学”的本性和特征,其基本精神是强调,哲学既研究“理性”也研究“现实”,又尤为突出了现实性。他说:“哲学是探究理性东 西的,正因为如此,它是了解现在的东西和现实的东西的,而不是提供某种彼岸的东西”。
 
正是在上述文脉之下,黑格尔提出了上述命题。下面紧接的一个自然段,对该命题作了明明白白的阐释。他指出:“哲学正是从这一信念出发来考察不论是 精神世界或是自然世界的。”他认为:“最关紧要的是,在有时间性的瞬即消逝的假象中,去认识内在的实体和现在事物中的永久东西。其实,由于理性的东西(与 理念同义)在它的现实中同时达到外部实存,所以它显现出无限丰富的形式、现象和形态。”这些强调“理性(理念)”和“现实”相统一的话语,难道不就是对该 命题最直接、最显豁、最准确的解说吗?

在紧接着的下一段,他又进一步说:“现在这本书是以国家学为内容的,既然如此,它就是把国家作为其自身是一种理性的东西来理解和叙述的尝试,除此 以外,它什么也不是。”关于哲学,他又说:“哲学的任务在于理解存在的东西,因为存在的东西就是理性。就个人来说,每个人都是他那个时代的产儿。哲学也是 这样,它是被把握在思想中的它的时代”。对“法”(国家)和“哲学”都作了说明。这不正是“序”的常规写法吗?

如果我们真诚地尊重作者的自述,就不能不承认,上述命题无非是对本书的写作原则作出说明。即指出:作为“以国家学为内容”的《法哲学》,就是把国 家作为“理性”和“现实”的统一来理解和叙迹的著作; 而哲学的使命,就是在思想中把握它的时代。至于怎样评价这一原则,那是另一回事。但命题的“本意” 根本与什么“保守性”与“革命性”无关,也与什么“神圣化”现实、张扬事物“暂时性”无关,更谈不上什么“激进命题”。因为它只是“外表地和主观地谈谈而 已”。

黑格尔后来在《哲学全书·导论(导言)》(见《逻辑学》和《小逻辑》中译本)中,对命题含义作了与上相近的发挥。他在引《法哲学》命题之前写 道:“哲学的内容就是现实”;“哲学与现实和经验的一致是必然的”;“通过对这种一致的认识,产生出自觉理性与现存理性,即与现实的和解,这也应该看作是 这门科学的最高目的”。在所引命题之下又写道:“即使对于有普通感觉的人来说,偶然的现实存在也不配享有现实东西的美名”;“现实与理念的这种分离特别为 知性所喜欢”;“哲学科学研究的仅仅是理念,而理念并不是如此软弱无力,以致只是应当而不是现实的;因此,哲学科学研究的是现实”。这与《法哲学原理》所 作的阐述完全一致,只是不涉及“法”即“国家”的内容,而只讲“哲学”了。但“理性”与“现实”相统一的原则,却毫无二致。

总之,《法哲学》序言和《哲学全书》导言的上述阐释,都充分说明,黑格尔命题是指称哲学“最高目的”──研究与“理性”相统一的“现实”的一个命题,而与什么“保守”、“革命”之类的内容毫无关系。

之所以会出现以上歪曲性的误读,或许与缺乏陈寅恪所谓“同情的理解”也即设身处地的理解有关,与缺乏对经典文本的还原也即对其本意的探求有关。一 般读者和革命家,往往不会象专门的研究人员那样专注于“本意”从而细读精思,而是习惯于从某种特定的功利性目的出发,努力从文本发掘自已所希望的意义。对 经典不是研究性的,而是利用性的。当然,这一命题表述方式本身的一定含混性,也容易形成上述曲解。如果不对上下文作精细的“缓慢阅读”,这种曲解甚至是必 然的。

至于以恩格斯的观点为据,判定黑格尔命题是一个“对现存事物充满否定性的很激进的命题”,更是对黑格尔和恩格斯的双重曲解。因为恩格斯分明指 出:“黑格尔并没有这样清楚地作出如上的阐述。这是它的方法必然要得出的结论,但是他从来没有这样明确地作出这个结论。”也就说,所谓黑格尔命题的“革命 性质”,是恩格斯根据黑格尔辩证法推导演绎出来的,而不是命题的本意。在区分“本意”的前提下,对命题作些演绎发挥,是应予允许的,此之谓“创造性误读 ”,古人所谓“作者未必然,而读者未必不然”是也。但恩格斯由黑格尔命题,直接断定“这显然是把现存的一切神圣化,是在哲学上替专制制度、替警察国家、替 王室司法、替书报检查制度祝福”,则未免过于架空和武断。因为我们从该命题怎么看也看不出这些内容,它本身确实决无此意。尽管《法哲学原理》的保守性十分 突出,对普鲁士政府时有辩护美化之处,却也不能据此推定,书中所有重大命题均与此直接相关,思想毒素也决不可能浸透所有语句。

如果以上分折大体成立,那就向人们提示了一个教训: 必须适当抑制文本解读中的“先见”和“前理解”框架,力避其无限扩张并遮蔽文本“本意”。应 该允许任何创造性误读,但应以尊重“本意”作为前提,否则就流于歪曲性误读,而非创造性误读。学术工作者尤应如此,这甚至是一种文德和行规。当然,即使如 此,也仍然可能出现分歧与争论,可以展开平等和理性的讨论。因此之故,就应倡导对文本尤其是对经典的细读与精读,所谓“缓慢阅读”。而拙文,不过是为此而 作的一种尝试和初步努力,诚请智者明以教我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癸未立春前后于山来居活水斋


学术批评网(www.acriticism.com)首发 2003年2月18日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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